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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統計,台灣的高齡失智人口節節攀升,甚至被稱為「21世紀之癌」,但因為現今社會大眾對於失智的病識感比較低,如何察覺、照顧失智症病患、應對失智症帶來的紛爭,成為現今熱門的新興議題。
 
這些議題之中,又以年長者的財產糾紛、如何守護長輩一生努力的成果,最被大眾所關注。
 
如果不想要陷入「家門裡的銀髮金融風暴」,也不希望晚年不幸失智又失財成為待宰肥羊的話,除了信託、生前預立遺囑先規劃財產這些方法外,現在還可以利用新法的「意定監護制度」保護自己。
 
監護制度可以分為「法定監護」與「意定監護」兩種。
→法定監護:只有在陷入無法做出一般理智決定的狀態「後」,才可以由親屬、社工等第三人向法院聲請,經過精神鑑定、評估何人適合擔任監護人等層層關卡後,才由法院作成「監護宣告」。待法院宣告後,受監護宣告人才會因此成為無行為能力人,受到監護制度的保護。
 
→意定監護:因現代人對於失智後的預先應對愈來愈重視,也為了解決法定監護制度過程冗長、監護人的選定未必合於受監護人的意願,新法另闢新途徑,允許在意識尚清楚、陷入無法做出一般理智決定的狀態「前」,就先設想如果失智了,要將自己的重大決定託付給哪一位適合的人。在未來真的因為患病而導致生活無法自理時,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而法院的審查也是以當事人的意思為準,如此一來,可以直接有效解決法定監護制度下耗時久、不一定合意的缺點。
 
但,最重要的,還是平時定時、適度的關切家中長輩,可以聯繫感情、也可以及早預警失智跡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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