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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暨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案上路囉,內容對於租屋族影響甚鉅,違反規定可依據消保法規定限期改正,否則可罰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可連續罰。

修法內容可分為四大要點。

一、明訂房東不可在租期內任意調漲房租

但為了切合住宅租賃實務,也將欠繳的租金、租賃住宅毀損滅失的損害賠償及處理遺留物的費用納入押金擔保範圍,若房東在碰上欠繳房租或惡意毀損時的惡霸房客,可依此保障部分權益。

 

二、電費區分「夏月」及「非夏月」分別計價,但均不得超過台電所定之電費標準

新制規定不論夏月、非夏月,電費收取都不能超過台電所定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的每度金額,禁止從中賺取不當價差。

 

三、避免日租型租賃衍生管理弊端,所訂租賃期間至少30日

 

四、新制明訂出租人、承租人得提前終止租約的法定事由,並規定應於一定期限前,用書面通知對方(分為三個月、30天二種期限)。但若有危害公共安全、損害建築結構安全或危及承租人安全健康的情形,得不先期通知。

例如出租人重新建築必要收回房子時,應在三個月前通知對方。又例如出租人不在期限內修繕租賃住宅,承租人可在30天前通知終止租約。

得不先期通知部分, 像房客在住處放置爆裂物屬「危害公共安全」,房客自行進行室內裝潢屬「損害建築結構安全」,若有上述狀況,房東可立即終止租賃契約。

最後建議大家民眾在簽約時,可參考內政部所提供的公版租賃合約或尋求法律人士意見,以保障自身權益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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