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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車禍事件,都會與保險息息相關,實務上較重要的主要有()強制險()第三人責任險()保險代位求償等項目,了解這些制度,就更能保障自己的權益,以下分述之:

強制險是什麼?

強制險,全名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我國立有專法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其目的在於藉由強制汽車所有 人投保責任險,而當被保險汽車肇事使受害人遭受損害時,可由保險公司賠償及給付保險金給受害人,讓車禍事故受害人之損失能得到基本的補償。

關於強制險強制險的給付額度,依據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訂定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醫療費用以新臺幣(下同)20萬元為限(各項目金額詳參該給付標準第2)、失能給付依失能等級有不同的給付金額,最嚴重者(第一級)給付金額為200萬元(詳參給付標準第3)、死亡給付則為200萬元。

第三人責任險

所謂第三人責任險,就是車主如有投保該險種,當發生車禍事故後,如車主依法必須負擔賠償責任時,第三人責任險就可啟動理賠。現在民眾求償意識普遍提高,發生車禍時,如果只投保上述強制險(醫療費用20萬、身故及失能保額200)往往不夠理賠,所以第三人責任險非常重要,避免求償金額造成鉅大經濟負擔。實務常見車禍肇事者之所以無法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就是因為沒有加保第三人責任險,導致在強制險額度以外必須自掏腰包,而在和解金額尚無法達成共識,可見第三人責任險之重要性!

保險代位求償

保險代位求償,就是保險公司在向保戶理賠保險金以後,可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保戶對於肇事者的請求權,亦即發生車禍事故時,雖有保險金可以理賠修車費等費用,但保險公司還是會向肇事一方索賠給付之保險金。保險代位求償之法律依據為保險法第53條規定,值得注意的是,保險代位求償是依據損害填補原則而生的制度,但是人的生命身體健康,無法或難以金錢衡量,因此人身保險並沒有保險代位求償規定的適用(參保險法第103條及其後各種人身保險類型的準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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