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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事故在日常生活中屢見不鮮,輕者車留刮痕、重者多人死傷,如果遇到車禍想要向對方提告,在法律上誰可以提起告訴,以及何時可以提起告訴呢?這就涉及刑事訴訟法上告訴權、代理告訴人與告訴期間的規定,簡述如下:

誰可以提起告訴?

  1. 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第233條第1 項則規定: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這兩條就是有關告訴權人的規定,首先犯罪的被害人,在車禍案件中就是指因車禍受傷之人(刑法上過失傷害罪的被害人),他當然可以提起告訴,比較特別的是,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通常就是未成年人的父母),以及被害人的配偶,也可以獨立提起告訴,也就是由被害人以外之人擔任告訴人。所以如果小孩(未成年)在車禍中受傷,父母是可以獨立提起告訴的。
  2. 在車禍被害人已死亡的情況,不可能由被害人提起告訴,所以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2項規定: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這就是「代理告訴」的制度。

 

何時可以提出告訴?

相信大家常聽到發生車禍6個月內要提告,但準確來說,法律上對告訴期間有怎樣的規定呢?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車禍案件一般在刑事上就是刑法第284條的過失傷害罪,刑法第287條明定屬於告訴乃論罪(要有提告訴才會成罪),所以依上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要在六個月內提告訴,否則就不能再追究對方過失傷害的刑責。

這六個月起算的時間點,是從可以提告訴的人「知悉」犯人時起算(一般車禍案件會從警方拿到事故初判表,就能知道對方的身分),而六個月結束的時間點,比較重要的是民法第122條,如果告訴期間六個月的最後一天剛好是休息日,就會順延到休假的隔天。當然還是奉勸大家保險起見及早提告,不要算到那麼精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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